會章



香港中文大學職員協會

章   則

1. 名稱及辦事處

名    稱

1.1. 本會名稱定為「香港中文大學職員協會」(簡稱“本會”)

會    址

1.2. 本會之註冊辦事處及郵寄地址為:

香港
新界沙田
香港中文大學
富爾敦樓308室

或由幹事會決定之地方。

2. 宗    旨

本會宗旨為:

2.1. 確保由符合本章則第 3.1項規定之會員所組成之本會乃一完全之組織。

2.2. 維護會員獲得公平及合理之薪酬、工作時間及其他受僱條件,與保障會員利益。

2.3. 協調會員與大學之間、會員與會員及會員與其他僱員之間之關係,以及平息紛爭。

2.4. 在互重和互利之基礎上與大學校方加強聯繫。

2.5. 代表會員與校方商討或諮詢有關公共利益事項。

2.6. 會員大會得推展各類合法之福利活動給予會員及其家人參與(包括物資、文化、社會、教育、康樂等)。

2.7. 為會員之聘約問題取得適切之法律意見及援助

2.8. 進行其他合法活動以達致上述提出之各項宗旨。

3. 會    員

基本會員

3.1. 凡依照大學服務條款《甲》、《乙》、《丙》類聘用之非教師全職僱員,不論國籍、種族、性別、宗教及職級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基本會員。

副會員

3.2 凡依照大學服務條款《甲》、《乙》、《丙》類聘用之非教師兼職僱員,不論國籍、種族、性別、宗教及職級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副會員

退休會員

3.3. 基本會員凡因年齡及健康問題退休,而非全職受僱於其他機構者,經幹事會同意得轉為退休會員。

權    利

3.4.(1)基本會員享有投票、上訴、選舉及競選權,以及有權發動修改及認可章則。基本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 2 ) 副會員/退休會員只可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並只可就本會之議題發言,惟無投票權、選舉及競選權;亦不能擔任幹事會幹事。

義    務

3.5. 所有基本、副及退休會員須:

(1)遵守本會章則。
(2)遵守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決議。
(3)繳付會費。

違反章則

3.6. 凡會員違反章則或違抗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決議者,幹事會有權褫奪其會籍。被褫奪會籍之會員均有權向幹事會提出上訴。

取消會籍

3.7. 凡基本會員/副會員非因退休而辭去大學職務者,其會員資格由離職日起即予停止。若會員更改會員類別(基本/副/退休), 其原先會員資格將會在新會員資格生效日起停止。

退    會

3.8.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申請退會,本會一旦收到其退會通知,即為有效。

4. 入會申請

入會申請

4.1. 凡依章則3.1.或3.2.條所述之大學非教師全職或兼職僱員只須填妥入會申請表,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即可成為基本或副會員。

申請資料錯漏

4.2. 凡申請書之資料如有遺漏、失實及與申請人身份不符者,經幹事會審議屬實後,有權宣佈其申請無效。

5. 費    用

入會費

5.1. 基本/副會員之入會費均為港幣十元正,一次過交付並於入會申請時繳交。

年    費

5.2. (1)基本/副會員之年費為港幣五十元正,於入會申請時繳交及後每年五月份繳付。
(2)退休會員之永久年費為港幣二百元正,須於申請時繳交。

(3)入會費須於入會申請時繳交;年費則於每年五月份繳付。

5.3. 入會費及年費概不退還。

收費釐訂

5.4. 會員大會有權隨時檢討及修訂上述收費;或視乎特別用途而徵收附加費、贊助或捐獻。

欠    款

5.5. 凡會員欠交會費逾三個月者,幹事會有權終止其會籍。凡擬申請恢復會員資格者,幹事會得斟酌個別情況而決定批准與否。

6. 政府與憲法

會員大會及幹事會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並根據此最高權力得授權幹事會為執行機構。

7. 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

7.1. 週年會員大會須每年舉行一次(距上次之週年會員大會不得多於十五個月),日期、地點由幹事會規定。

特別會員大會

7.2. 特別會員大會須由幹事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之會員提出。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只限於討論召開該次特別會議之專項議題。


出席會員大會

7.3.(1)所有會員均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中,只限基本會員方有權投票。

會議通知

7.4. 幹事會秘書應通知會員有關會議日期。週年會員大會將不少於十日前發出通知,而特別會員大會不少於五日前發出通知。

會議議程

7.5. 秘書得根據幹事會之決定,負責準備會員大會議程,隨同通告發給會員。凡議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不作討論,除非由會長或超過五位會員提出。
7.6. 法定人數

(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必須為不少於全體基本會員之二十份之一或不少於五十人,取其較少數。

(2)如與會之基本會員未達法定人數,會議視作流會論;會長可決定在三十日內再次召開會議。會議通告需於會議日期前最少十日發給所有會員,該次會議以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

除一些會議事項必須依據職工會條例及本會章則所規定之票數始獲通過者外,所有在會議中進行及決定之事項,如獲大多數會員贊成,均為有效;且為所有會員必須遵守。在流會之通告中,此項章則需清楚列明給所有會員作為參考及指引。

7.7. 週年會員大會事項

(1)通過去年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2)審議幹事會之報告及計劃未來之政策與活動。
(3)審議上個財政年度之財政賬目及核數師之財政報告。
(4)選出幹事會之幹事及各部門主管職位。
(5)選聘一位或多位核數師。
(6)選舉負責監選人員。
(7)審議本會之其他事項。
(8) 可委任一位或多位法律顧問,其不需為本會會員。
(9) 可委任一位或多位名譽會長。

7.8. 修改章則

會員大會有權制訂、更改、修正或刪除章則內任何條文,惟職工會條例第二附表所列明之條文則不得刪改。

7.9. 特別會員大會事項

特別會員大會之討論事項只限於該次議程中的特定議題。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的的決議與週年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特別會員大會如建議修改章則,亦必須清楚列明於議程內,方為有效。

解散、聯盟、合併

7.10.投    票

一般議決事項須獲得符合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之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惟更改本會名稱、解散本會或本會與其他組織聯盟、合併除外。

7.11.重要事項投票

更改本會名稱、解散本會或本會與其他組織聯盟、合併之決定,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及本會章則所規定在會員大會中獲得三分二之基本會員不記名投票贊成。

7.12.決定性一票

在會員大會中,當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惟在選舉幹事會之幹事時除外。

8. 幹事會

8.1. 幹事會負責管理會務

本會之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幹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乃為統籌並管理本會會務之最高權力機構。

8.2. 組    成

幹事會由九至二十五位幹事組成,包括不多於 八位服務條款 《甲》類會員、不多於十二位服務條款《乙》類會員及不多於五位服務條款《丙》類會員,每兩年一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8.3. 幹    事


幹事會職位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助理秘書、司庫、出版主任、福利主任及康體主任,由當選之幹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後以不記名方式互選。

8.4. 任    期

所有幹事會主管幹事及幹事任期兩年,可參選連任。

8.5. 空  缺

假如在每兩年進行選舉之週年會員大會期間,有幹事會成員死亡、辭職或被解僱;以及當幹事會成員離開香港一段時間或甚至永久離港,其職位應由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中該組依次獲最多票數之會員補上。假如該位離職之幹事會成員本身是主管幹事,其職位須由幹事會成員以不記名投票選出;同樣情況出現之其他幹事空缺均照以上方式進行填補。如某服務類別中並無候補幹事可資填補時,幹事會得召開會員大會由基本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該等空缺。

8.6. 會議及法定人數

(1) 幹事會例會須至少三個月開會一次,以幹事會全體幹事過半數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

(2) 幹事會特別會議可由會長提出召開,以幹事會全體幹事過半數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

8.7. 根據章則及會員大會決議,幹事會須:

(1)履行本會之宗旨。
(2)制訂及擬定本會政策。
(3)審查入會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4)主持所有選舉。
(5)指示幹事會主管幹事及幹事執行會務。
(6)在必要時幹事會得設立常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擔任本會之常規會務或特別工作,並有權解散此類委員會。
(7)聘任有薪員工及有權辭退該類有薪員工。
(8)確保資金不致被浪費及濫用。
(9)根據章則12.4.(4),決定將資金作適當之投資。
(10)詮釋章則,並修訂章則交會員大會通過。
(11)幹事會有權暫停、處分、辭退、驅逐任何幹事會主管幹事或幹事。任何被暫停、處分、辭退、驅逐之幹事會主管幹事或幹事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及
(12)會員大會得通過成立分會(惟有關分會之特別章則需於成立分會前訂立)。

8.8 通告及議程

召開幹事會議之通告及議程須於開會前最少一天發給所有幹事。

8.9 投    票

(1)除職工會條例特別列明外,如獲幹事會大多數與會幹事贊成之任何決議,均為有效。
(2)會員必須遵守幹事會之決議。
(3)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9. 本會幹事

9.1. 名譽職位

本會所有幹事均為名譽職位。

9.2. 會  長

(1)會長須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所有會議,並有責任確保會務運作適當。會長擁有決定性之一票。獲通過之會議紀錄須由會長簽署。
(2)會長須監督會務之運作及確保有關人等遵守本會之章則。
(3)會長可簽署本會支票。
(4)根據章則 19.2.,本會所有文件須由會長簽署並蓋上印章。

9.3. 副會長

副會長須履行幹事會所訂定之職責。在會長缺席期間,副會長得署理會長職務或直至會長空缺根據章則 8.5. 獲得補上為止。

9.4. 秘  書

(1)秘書須根據章則執行會務,並遵守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指引。
(2)秘書須保管本會之印章並存放安全之處。
(3)秘書須保管會員登記名冊。
(4)秘書須出席本會之會議及負責紀錄。
(5)秘書須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準備所需文件及報告。
(6)秘書可簽署本會支票。
(7)根據章則19.2.,本會所有文件可由秘書聯署並蓋上印章。

9.5. 助理秘書

助理秘書協助秘書執行會務。假如秘書缺席,幹事會可委任助理秘書署理秘書職務,直至秘書復任或直至其空缺根據章則 8.5. 獲得補上為止。

9.6. 司  庫

(1)司庫負責保管本會之錢財,以及屬於本會之投資。司庫須確保本會名下之賬目完整及準確。

司庫須於每次幹事會時準備一份財政報告,並於每年財政年度結束後,儘快準備一份經由核數師審核之年度財政報告,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司庫並須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後之三個月內將經由核數師審核之年度財政報告遞交職工會註冊處。司庫有權在所有事項上發言及投票,但在有關財政事務上則無權投票。
(2)如接獲書面要求,司庫須向任何會員遞交本會之年度核數報告,包括所有收入與支出及資產負債表。
(3)司庫須將款項存入由幹事會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保存現金以不超過港幣伍仟元為限。
(4)司庫須代表本會簽署所有支票,並由會長、秘書或福利主任三人之中任何一人聯署。
(5)根據章則 19.2.,本會所有文件可由司庫聯署並蓋上印章。

9.7. 出版主任

出版主任負責搜集、整理及發佈通訊給會員。
9.8. 福利主任

福利主任須根據幹事會之指引促進會員福利,並負責服務部之運作。福利主任可簽署本會支票。

9.9. 康體主任

康體主任須根據幹事會之指引為會員安排康樂及體育活動。

10.選  票

10.1.負責選票之職權

只有幹事會、選舉委員會或由幹事會特別委任之委員方可負責選票事宜。

10.2.不記名投票事項

以下事項須用不記名投票:
(1)選舉幹事會之主管幹事及幹事職位;
(2)更改本會名稱;
(3)本會與其他組織聯盟或合併;
(4)解除幹事會幹事;
(5)解散本會;
(6)會員大會或幹事會決定之其他事項。

10.3.(1) 除更改本會名稱,解散本會或本會與其他組織聯盟、合併外,一般議決事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之大多數基本會員贊成。
(2)更改本會名稱、解散本會或本會與其他組織聯盟、合併等須根據職工會條例及本會章則7.11.所規定,在會員大會中獲得三分二之基本會員不記名投票贊成。

10.4. 監選員

(1)會員大會須選出兩位或以上之監選員負責選舉事務,任期兩年,負責為本會各項選舉收集、計算及檢查票數。
(2)如遇監選員缺席,會員大會得即席選出一位或以上會員為
該次選舉之臨時監選員。

10.5. 選舉會場

須根據以下程序進行選舉:

(1)出席之基本會員須在指定地點領取選票。
(2)須在發給選票之地點填寫選票。
(3)填妥之選票毋須簽署,惟必須投入密封之選票箱內。
(4)負責選舉之監選員須確保選舉過程合法,點算選票並核對選舉結果。
(5)選舉結果須於會員大會後七日內通知會員。

10.6.通函投票

除選舉主管幹事及幹事外,如遇特別事項須以通函投票方式決定時應遵照下述程序:

(1)選票必須發予所有基本會員。
(2)填妥之選票毋須簽署。
(3)選票須於指定日期內,交回負責選舉之監選員或專責小組。
(4)收回之選票由負責選舉之監選員進行點票。投票結果須於截止投票日期或會員大會後七日內通知會員。

11. 選    舉

11.1. 所有選舉須由幹事會,或由幹事會授權之選舉委員會負責。

11.2. 幹事會成員根據服務條款類別分配名額:


幹事會成員須根據基本會員之服務條款類別分配名額,包括由服務條款《甲》類選出最多八個職位;由服務條款《乙》類選出最多十二個職位,以及由服務條款《丙》類選出最多五個職位。

幹事會選舉程序


11.3 幹事會成員之選舉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1)秘書須於幹事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發出提名通知。
(2)競選幹事會成員之提名,各類別之基本會員均無限制候選人數。
(3)在會員大會前最少三週接受提名,候選名單於會員大會時公佈。
(4)所有候選之會員最少須獲得三位會員於提名表格上聯署,並認可自己之參選意願。
(5)在週年會員大會之選舉中,由秘書或選舉委員會負責將選票發給基本會員。
(6)所有選票須根據章則第10條處理。
(7)核點選票須根據以下類別進行:

服務條款《甲》

服務條款《乙》

服務條款《丙》

 在服務條款《甲》類中獲票數最高之八位候選人;在服務條款《乙》類中獲票數最高之十二位候選人;及在服務條款《丙》類中獲票數最高之五位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幹事會成員。另每類別兩位依次獲得較多票數者須予記錄在案,並根據章則 8.5. 作為候補成員。

(8)如有兩位或以上之候選人獲相同票數,而又影響幹事會成員之人選時,相同票數之候選人須進行第二輪投票。



11.4. 選舉本會主管幹事

由當選之幹事會成員依照以下職位用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本會主管幹事。

(1)秘書或獲委派負責選舉之主管幹事將選票發給新選出之幹事會成員。
(2)所有選票須根據章則10.條處理。
(3)本會主管幹事職位須按以下次序進行互選:

會    長
副 會 長
秘    書
司    庫
出版主任
福利主任
康體主任
助理秘書

(4)幹事會主管幹事及幹事名單須張貼於本會辦事處佈告欄。

12. 財政事務

財政年度

12.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五月一日起至明年四月三十日止。

12.2. 徵收捐款

(1)幹事會得向所有會員徵收捐款;如需要籌募特別捐款時,須徵得會員大會同意方可進行。
(2)本會會員如反對繳付捐款或特別捐款者,有權在會員大會提出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
(3)如任何會員在三個月內未能繳付捐款或特別捐款者,此項拖欠數目將根據章則 5.5.當作欠交會費處理。

12.3. 資金運用

本會之資金全部撥入經常賬項,其用途如下:
(1)聘請本會有薪職員。
(2)支付本會行政費用。
(3)支付會務上之開支。
(4)捐款或撥款資助香港註冊組織或其他合法團體,以及本會於加入香港其他團體、聯盟或合法組織為會員時,所需繳付之認捐、會費或贊助。
(5)舉辦聯誼節目,如康樂、文化、社交方面活動之費用。
(6)根據章則第 16 條,為保障本會及會員權利所繳付之法律訴訟費用。
(7)會員代表本會因貿易糾紛而招致本會及會員有任何損失時所作出之賠償。
(8)本會觸犯職工會條例或其他條例時之罰款。
(9)會員大會通過之開支費用。

12.4. 投資及授權

(1)幹事會須對本會所有經費開支負責。
(2)幹事會可根據章則第 9.6 條授權本會幹事在履行其職務時負債不超過特定之數目。
(3)會長授權支出之數目每月不得超過港幣五百元。
(4)會員大會得通過運用本會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或物業上(購置物業可透過銀行抵押貸款)。

13. 核數師

13.1. 週年會員大會須甄選一位或以上之非會員為核數師。

13.2. 核數師任期兩年,可連續委任。

13.3. 在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如核數師未能履行其職務,幹事會有權委任另一合適之人選代替此空缺。此項委任須提交下次會員大會追認。

13.4. 審核賬項

核數師須於本會財政年度完結後或於有需要時,儘快審核所有本會之賬項及檢查賬簿,無論賬項正確或錯漏,核數師均須作出證明。核數師之報告並須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13.5. 核數報告之副本

核數師填備之報告副本須張貼在本會辦事處之佈告欄,讓任何會員查閱。

14. 賬簿檢查

任何會員或其代理人均有權查閱賬簿、會員名冊及章則。惟事前須向秘書或司庫申請,給予適當時間準備所需文件。

15. 勞資糾紛

15.1. 罷    工

如遇勞資糾紛,當事人須通知秘書,由秘書即時向幹事會報告。除非得到會員大會批准,否則任何罷工均不得進行。

15.2. 爭取改善僱傭條件之行動

如本會任何分支單位之會員欲爭取加薪或改善僱傭條件,秘書須向幹事會報告,並由幹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有關行動之建議書。

16. 法律諮詢或援助

如幹事會認為事件須尋求法律援助或意見,得依據章則第 2.7條規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援助給予有關會員。

為保障及維護會員與大學之間因權益問題而引致之任何糾紛獲得合理仲裁,倘幹事會認為有關個案值得加以協助並尋求法律訴訟及辯護時,得依據章則第 2.7. 條規定,給予有關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

17.  章則手冊

17.1. 凡被接納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均獲發給一份章則。
17.2. 本會辦事處須放置章則一份供會員查閱。

18. 修改章則

18.1. 修改章則必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之過半數基本會員通過。

18.2. 修改章則之動議須由幹事會過半數幹事提出,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之基本會員書面向會長提出。

18.3. 修改之章則在職工會註冊處登記後,即時生效,並對會員具有約束力。

18.4. 幹事會有權在諮詢職工會註冊處後,對章則作出輕微之修改而毋須再經會員大會程序通過。惟幹事會須向會員列出經註冊處核准修改之章則條文,並解釋修改此章則條文之原因。

19. 共同印章及合約

19.1. 本會須有一共同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印章使用權歸幹事會所有。

19.2. 如幹事會代表本會簽發之合約或文件,均須由本會蓋章並得主管幹事或幹事會授權之基本會員簽署,以及由會長與司庫或秘書聯署。

20. 解    散

20.1. 除非在會員大會中獲得三分二之全體基本會員不記名投票贊成,否則本會不得解散。

20.2. 本會如解散,在清還所有欠款及負債後,倘有資產盈餘須按照特別會員大會之決定處理。

20.3. 秘書須於本會解散後之十四日內通知職工會註冊處有關本會解散事宜。

21. 註    釋

除非附有特別說明,否則此份章則內之:“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幹 事 會”即本會之執行機構。“幹事會成員”包括主管幹事及幹事。“基本會員”即根據章則內規定任何有權投票之本會會員。


註: 本會會章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本<章則>最新修訂於2018年10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上回修章於2010年10月27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英文版本請登入: images/data/cusa-rule 2019.Sept fin.pdf